一、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丹阳市新丰南路东侧、通港西路北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或“地块”)
占地面积:251046.5m2(约376亩)
地理位置:丹阳市新丰南路东侧、通港西路北侧
四至范围:******有限公司、南至通港西路、西至新丰南路、北至葛丹路,占地面积251046.5m2,中心经纬度坐标119.586673°,32.06020°
土地现所有权人:******有限公司
土地现状:闲置空地(无工程项目建设,无生产经营活动)
地块未来规划:商住混合用地
调查缘由:拟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有限公司
调查时间:2025年8月~2025年10月
二、第一阶段调查
(1)地块历史及现状
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原为瓜渚村农用地(水稻、玉米);2008-2009年,地块征收“农转建”,闲置为空地;2018-2020年,内有工棚短暂存在;2020年至今,闲置空地。地块现为闲置空地,内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
(2)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
调查地块相邻周边原均为瓜渚村农用地和村民住宅;2008-2009年拆迁,拆迁后闲置为空地;2012******************有限公司厂房新建;2024年,相邻北侧有富润智造园新建,其余区域均为闲置空地,至今。
(3)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结果,综合分析地块内无工业污染源,地块周边存在潜在的迁移影响本地块环境的污染源。识别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为地块东西两侧边界区域。识别地块特征污染物为:pH值、铜、铅、锌、硼、苯系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氰化物、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于地块内布设35个土壤采样点、6口地下水监测井、1个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于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复合对照点。
现场采集送检135个土壤样品、7个地下水样品、1个地表水样品和1个底泥样品(均不含现场平行样);现场设置14个土壤现场密码平行样、2个地下******有限公司检测分析。
土壤和底泥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GB36600-2018表1中45项、石油烃(C10-C40)、锌、硼、氰化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地下水送检样品与土壤样品保持一致,同时选择加测GB/T 14848-2017中常规指标(LAS、铝、总磷);地表水样品分析测试指标与地下水样品保持一致
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如下:
土壤:
送检样品pH值范围在7.18~8.78,样品整体呈无酸化或者碱化;“7项重金属”(铜、铅、镉、镍、砷、汞、六价铬)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一类用地筛选值。送检样品中“27项VOCs”和“11项SVOCs”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锌、硼、氰化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仅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氰化物未检出,其余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一类用地筛选值和通过“风评表格”计算得出的一类用地风险值。
地下水:
送检的地下水样品pH值在6.6~7.1,满足地下水IV类水标准。样品中7项重金属(铜、铅、镍、镉、砷、汞、六价铬),除六价铬和镉未检出外,其余因子均有检出,各因子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IV类水标准。样品中有机物(包括27项VOCs和11项SVOCs)均未检出。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锌、硼、氰化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总磷、铝和LAS。仅检出石油烃(C10-C40)、总磷、铝和硼,其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上海市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铝和硼的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IV类水标准,总磷的检出浓度满足参照的地表水IV类水标准。
地表水:
送检的地表水样品pH值在8.5,满足地表水IV类水标准。送检样品中7项重金属(铜、铅、镍、镉、砷、汞、六价铬),仅铜、汞、砷、镍有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地表水IV类水标准和参照的地下水IV类水标准。送检样品中有机物(包括27项VOCs和11项SVOCs)均未检出。送检样品中石油烃(C10-C40)、锌、硼、氰化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总磷、铝和LAS。仅检出石油烃(C10-C40)、总磷、铝和硼,其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参照的上海市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铝和硼的检出浓度均满足参照的地下水IV类水标准,总磷的检出浓度满足地表水IV类水标准。
底泥:
送检的底泥样品pH值为7.87,样品呈无酸化或者碱化。送检样品中“7项重金属”(铜、铅、镉、镍、砷、汞、六价铬)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一类用地筛选值。送检样品中“27项VOCs”和“11项SVOCs”均未检出。送检样品中石油烃(C10-C40)、锌、硼、氰化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仅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氰化物未检出,其余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一类用地筛选值和通过“风评表格”计算得出的一类用地风险值。
四、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底泥环境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及选用标准;地下水环境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地下水IV类标准及选用标准;地表水环境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IV类标准及选用标准。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工作程序,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满足后续规划用地(商住用地)开发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