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物完成交付并验收合格,经财评中心或第三评审机构审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100%。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规等额的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5629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后 75 天内完成交货、安装、 调试、验收。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货物为原厂商为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场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场地后,甲方、乙方双方同时在场才能开封验货,现场安装。如发现与供货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无条件更换。(2)乙方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及其他资料对系统(设备)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和调试。(3)设备到货时乙方应当提供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设备到货清单,系统技术文档和操作说明书等。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先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才能开始施工。(4)安装调试:由乙方派人员负责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安装调试人员的一切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售后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 7×24 小时技术支持热线电话,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乙方应承诺故障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 3 天内处理完毕,重大故障 7 天内处理完毕,并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配件和材料。培训(1)甲方提供培训场地,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及相关应用软件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使用、软件操作、基本维护等。培训讲师交通住宿、培训资料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及受训人员的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培训时间由甲方指定。(2)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送货上门,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人员、响应时间及备品、备件方面等)。(2)项目建设完成后,乙方安排人员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进行设备检查。乙方须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指导,尤其是对于安全隐患及操作规范的培训,及不定期安排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调查及指导。(3)乙方所投报的硬件产品,保修期内免费维保,并免费提供备品、备件。保修期内乙方负责所有因设备质量而产生的费用。对于免费质保期外的设备维修,乙方仅收取损坏部分的成本材料费。保修期内乙方售后服务部门须提供每年不低于四次的电话回访和二次现场设备检修服务,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遣专门技术人员到甲方设备使用现场维修。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采用分期(次)/分项验收(分为 1 次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验收具体内容和要求:3.1 合同内所有品目全部通过验收才视为验收合格,合同内任何一个品目验收不合格,视为整体验收不合格。3.2 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供应商应在甲方在场情况下当面开包,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验货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安装调试。3.3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3.4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授权文件和生产厂商提供的原厂正品出货证明材料(非装箱清单组成材料)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部署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1)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2)产品技术资料、装箱单、授权文件等资料齐全;(3)在产品(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甲方确认。3.5 产品在部署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3.6 甲方对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3.7 其他要求:验收不合格时,甲方和成交供应商应协商一致,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相关验收证明材料及时补足或更换,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均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或权益,不存在任何侵权或法律或经济纠纷等问题,如有使用第三方产品必须获得正式授权,且包含在投标价格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第三方软件费用,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因使用中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或服务)所产生的侵权或其他法律或经济纠纷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诺终生为此承担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订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设备;
5.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和实物标样生产的设备,甲方拥有硬件所有权和其软件使用权;
6.乙方不得以专项财政资金拨付滞后、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变更等为理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拖延工期,否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设备,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6.由甲方制定确认的设备工艺技术标准、标样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买受人认可的生产工艺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9.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向甲方进行产品信息披露;
10.按照合同及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使其符合合同及甲方实际需要,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
1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交付的物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退货、减价、重修等,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重新交付符合规定的物品,逾期不能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5 %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合同总额 0.0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0.05 %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承担守约方维权支出费用,维权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7.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略,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退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不履行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成本补偿,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分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6)如发生因中标人原因(设备质量、技术参数、部署调试、试运行等)影响泵站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泵站停产污水下河或服务范围区内涝的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7)如遇中心或政府机构改革等不可抗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2025年9月9日生效。履约时间:2025年09月09日-2025年11月22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