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22号(原860号)57栋
法定代表人:温钊
委托代理人:尹婵
联系电话:/
邮编:541000
******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3-230061-GXKL)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经我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认真核实、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的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要求。质疑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据,虽反映了其分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状态,但是被列******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均在南宁,均远离本项目配送区域(桂林),在本地无服务网点,时效无法保证。这一想法是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质疑供应商认为:A******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有限公司无法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完成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满分的车辆投入、人员投入 、种植或养殖基地投入、配送场所投入、冷藏库和冷冻库投入、专业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投入。这一问题不属于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事项,属于后续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目前阶段还未到履约阶段,履约情况由采购人进行监督。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供应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请求答复:******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得出评审结果,现阶段未发现中标供应商不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情况,也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新开展招标活动情形。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有限公司
答复日期:2025年9月12日
联系人:蒋建英 电话:0773-****** 传真:******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东江路28号28-8栋(邮编:541004)
附件信息: